二級建造師《法規》:轉托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轉托他人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則》規定,委托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托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méi)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應當在事后及時(shí)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托的人的行為負民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托他人代理的除外。代理人為處理代理事物,為被代理人選任其他人進(jìn)行代理被稱(chēng)為復代理。復代理所給予的代理稱(chēng)為本代理,由本代理中的代理人轉托的代理人稱(chēng)為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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