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項目合同管理的規定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項目合同管理的規定:
一、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依據
1、《合同法》;
2.《建筑法》規定,發(fā)包單位與承包單位應依法訂立書(shū)面合同;
3.《民法通則》也是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的法律依據。
二、施工項目合同履行中涉及的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zhuān)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生管理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三、承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
合法的工程合同必須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工程項目已具備招標投標、簽訂和實(shí)施合同的一切條件,包括:
?。?)項目立項的批準文件。
?。?)工程建設的許可證,建設規劃文件,城建部門(mén)的批準文件。
?。?)招標投標過(guò)程符合法定的程序。
2.工程承包合同的目的、內容(條款)和所定義的活動(dòng)符合合同法和其他各種法律的要求。
3.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