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民法通則》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mǎn)或者代理事務(wù)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guān)系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