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二級建造師《法規》:和解的規定
和解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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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與調解的區別在于:和解是當事人之間自愿協(xié)商,達成協(xié)議,沒(méi)有第三人參加,而調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進(jìn)行疏導、勸說(shuō),使之相互諒解,自愿達成協(xié)議。
和解的應用很靈活,可以在多種情形下達成和解協(xié)議:1、訴訟前和解;2、訴訟中的和解;3、執行中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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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達成的協(xié)議不具有強制的約束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和解協(xié)議執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根據約定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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