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級建造師復習資料:對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規定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農村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損害已建立的用益物權。設立建設用地權,可以采用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建設用地的使用權的設立,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其使用權自登記時(shí)設立。
3、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續期和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低壓,應當符合以下規定:(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shū)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gu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2)應當向登記機關(guān)申請變更登記;(3)附著(zhù)于該土地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