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租賃合詞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也是諾成合同和雙務(wù)、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shí),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mǎi)賣(mài)合同的根本特征。
租賃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賃物的交付為要件,當事人只要依法達成協(xié)議,合同即告成立。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互享權利、互負義務(wù),一方權利的實(shí)現有賴(lài)于對方履行約定及法定的義務(wù)。同時(shí),承租人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