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施工承包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由于訴訟在解決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方面存在明顯的缺陷,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的爭議,尤其是較大規模項目的施工承包合同爭議,雙方即使協(xié)商和調解不成功,也很少采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當協(xié)商和調解不成時(shí),仲裁是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常用方式。
(二)仲裁的地點(diǎn)
國際工程承包合同爭議解決的仲裁地點(diǎn),通常有以下三種選擇。
(1)在工程所在國仲裁,這是比較常見(jiàn)的選擇。有些國家規定,承包合同在本國實(shí)施,則只準使用本國法律,在本國仲裁,裁決結果要符合本國法律,拒絕其他第三國或國際仲裁機構裁決,這對外國承包商很不利。
(2)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
(3)在合同中約定的第三國仲裁。
(三)仲裁的效力
在雙方的合同中應該約定仲裁的效力,即仲裁決定是否為終局性的。如果合同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訴訟,是否可以強制執行等。
在我國,仲裁實(shí)行一裁終局制。
(四)仲裁的特點(diǎn)
與訴訟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合同爭議具有以下特點(diǎn)。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費用少。
(2)保密性。仲裁程序一般都是保密的。從開(kāi)始到終結的全過(guò)程中,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員及仲裁機構都負有保密的責任。
(3)專(zhuān)業(yè)化。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雙方往往會(huì )指定那些具有建設工程技術(shù)、管理和法規等知識的專(zhuān)業(yè)人士擔任仲裁員,從而可以更加快捷、更加公正地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