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diǎn):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
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diǎn):承擔違約責任的基本形式
1.繼續履行(強制實(shí)際履行)
(1)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依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除非
1)法律上或事實(shí)上不能履行;
2)標的物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guò)高;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非違約方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jià)款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因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數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但不得超過(guò)預見(jiàn)的可能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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