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diǎn):承擔違約責任的特殊情形
1.預期違約(先期違約)
指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mǎn)之前,明示或默示其將來(lái)不能履行合同。預期違約的構成要件:
(1)時(shí)間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截止前。
(2)違約將導致合同目的落空。
2.當事人雙方都違約的情形
(1)應當各自獨立地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第三人原因違約的情形,當事人應當向合同相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的糾紛另行解決。
3.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形
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受損害方不能即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又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只能二者選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