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chǎn)估價(jià)師復習資料: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gè)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
(1)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zhuān)?
2)土地使用權轉讓?zhuān)ǔ鍪?、贈與和交換;
3)房屋買(mǎi)賣(mài);
4)房屋贈與;
5)房屋交換。
(2)下列方式視同為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予以征稅:
1)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jià)投資、入股;
2)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3)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4)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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