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規:消防組織的規定
消防組織的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zhuān)職消防隊。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jīng)濟發(fā)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zhuān)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火災撲救工作。
第三十九條* 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zhuān)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年年考)
(一)大型核設施單位、大型發(fā)電廠(chǎng)、民用機場(chǎng)、主要港口;
(二)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大型企業(yè);
(三)儲備可燃的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基地;
(四)第一、二、三項規定以外的火災危險性較大、距離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較遠的其他大型企業(yè);
責任編輯:水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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