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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16:4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民事法律上的約定或者法定義務(wù)所應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復受害人的權利和補償權利人的損失。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民事責任的承擔原因將民事責任主要劃分為兩類(lèi),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
侵權責任不同于違約責任,其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gè)方面:
。ㄒ唬┣謾嘈袨檫`反的是法定義務(wù),違約行為違反的是約定義務(wù);
。ǘ┣謾嘈袨榍址傅氖墙^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
。ㄈ┣謾嘈袨榈姆韶熑伟ㄘ敭a(chǎn)責任和非財產(chǎn)責任,違約行為的責任僅限于財產(chǎn)責任。
《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停止侵害;
排除妨礙;
消除危險;
返還財產(chǎn);
恢復原狀;
修理、重作、更換;
賠償損失;
支付違約金;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yù);
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在上述十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除修理、重作、更換和支付違約金僅適用于違約責任外,其余八種均可適用于侵權責任。除此之外,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shí),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guò)、收繳進(jìn)行非法活動(dòng)的財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法處以罰款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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