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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 10:27 來(lái)自網(wǎng)絡(luò )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北京、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局,各計劃單列市建委:
為便于執行已頒發(fā)的《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現將《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管理規定《全國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額》(以下簡(jiǎn)稱(chēng)“工期定額”)第一本為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橋梁、排水管道、泵站和駁岸五類(lèi)工程;第二本為公用管道工程,包括給水、熱力、燃氣、電信和電力五類(lèi)工程;第三本為市政公用廠(chǎng)、站工程,包括給水、污水、燃氣和熱力四類(lèi)工程。這三本定額已先后于1989年4月1日、1991年5月1日和1993年6月1日發(fā)布試行。為了切實(shí)執行工期定額,特作如下規定:
總則
1.凡城市市政工程、公用管道工程、市政公用廠(chǎng)、站工程均應以工期定額為依據,確定施工工期。
2.工期定額是加強市政工程建設管理,科學(xué)地制定工資和考核工期的依據。簽訂承發(fā)包合同時(shí),應以工期定額的工期為基礎確定合同工期,以保證甲乙雙方的正當權益,在編審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wù)書(shū)、初步設計和編制標書(shū),也應以工期定額的工期為依據確定工程總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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