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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8 17:34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Ⅰ 基本要求與內容
(1)地基處理工程其竣工后的結果,如設計要求或協(xié)議有規定時(shí),應進(jìn)行標準貫入試驗,以驗證地基承載力的特征值是否滿(mǎn)足設計要求。
(2)標準貫入試驗的檢驗數量應滿(mǎn)足設計要求,每單位工程不應少于3點(diǎn),每一主要土層標貫試驗不宜少于6次,對厚度大于0.5m的夾層或透鏡體應進(jìn)行標貫試驗,檢驗深度應不小于處理深度。
(3)標準貫入試驗應按國家現行有關(guān)標準的規定進(jìn)行,試驗設備規格應符合有關(guān)規定。
(4)標準貫入試驗報告應包括:工程概況;儀器規格;試驗結果(各孔N~H關(guān)系曲線(xiàn)或直方圖);結論分析。
Ⅱ 核查辦法
(1)核查設計文件及檢測報告,核查檢測數量是否符合要求。
(2)核查試驗儀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guān)規定。
(3)核查標準貫入試驗報告內容是否齊全。
Ⅲ 核定原則
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項目核定為“不符合要求”。
(1)應做標準貫入試驗的工程無(wú)檢測報告出或檢測數量明顯不足。
(2)檢測報告主要內容不全,試驗儀器規格與規定不符。
(3)檢測結果未達到設計要求,又未采取其它補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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