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搶、私分國有文物等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文物保護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過(guò)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3)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4)以牟利為目的倒賣(mài)國家禁止經(jīng)營(yíng)的文物的;
(5)走私文物的;
(6)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7)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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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
(2)故意或者過(guò)失損毀國家保護的珍貴文物的;
(3)將國家禁止出境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給外國人的;
(4)以牟利為目的倒賣(mài)國家禁止經(jīng)營(yíng)的文物的;
(5)走私文物的;
(6)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國有文物的;
(7)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