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一級建造師知識點(diǎn):證據的應用
(一)證明對象
1.證明對象的范圍
(1)當事人主張的實(shí)體權益的法律事實(shí)。
(2)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事實(shí)。
(3)證據事實(shí)。
(4)習慣、地方性法規。
2.不需要證明的事實(shí)
(1)眾所周知的事實(shí);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shí)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shí);
(4)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所確認的事實(shí);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shí);
(6)已為有效公正文書(shū)所證明的事實(shí)。
(二)舉證責任
1.一般原則
誰(shuí)主張,誰(shuí)舉證。
2.舉證責任的倒置
(1)針對特殊的案件,由提出主張的對方當事人承擔的證明方法。
(2)必須由法律規定。
(3)如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三)證據的收集與固定
收集證據的方法:
(1)當事人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dòng)調查收集。
(3)當事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