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護技術(shù)規程中對地基變形允許值的規定
基坑支護設計應按下列要求設定支護結構的水平位移控制值和基坑周邊環(huán)境的沉降控制值:
1.當基坑開(kāi)挖影響范圍內有建筑物時(shí),支護結構水平位移控制值、建筑物的沉降控制值應按不影響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50007中對地基變形允許值的規定;當基坑開(kāi)挖影響范圍內有地下管線(xiàn)、地下構筑物、道路時(shí),支護結構水平位移控制值、地面沉降控制值應按不影響其正常使用的要求確定,并應符合現行相關(guān)標準對其允許變形的規定;
2.當支護結構構件同時(shí)用作主體地下結構構件時(shí),支護結構水平位移控制值不應大于主體結構設計對其變形的限值;
3.當無(wú)本條款第1款、第2款情況時(shí),支護結構水平位移控制值應根據地區經(jīng)驗按工程的具體條件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