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柱下條形基礎的構造要求
柱下條形基礎的構造,除滿(mǎn)足《地基基礎設計規范》第8.2.2條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柱下條形基礎梁的高度宜為柱距的1/4~1/8.翼板厚度不應小于200mm.當翼板厚度大于250mm時(shí),宜采用變厚度翼板,其坡度宜小于或等于1:3;
2.條形基礎的端部宜向外伸出,其長(cháng)度宜為第一跨距的0.25倍;
3.現澆柱與條形基礎梁的交接處,其平面尺寸不應小于規范規定;
4.條形基礎梁頂部和底部的縱向受力鋼筋除滿(mǎn)足計算要求外,頂部鋼筋按計算配筋全部貫通,底部通長(cháng)鋼筋不應少于底部受力鋼筋截面總面積的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