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復習資料:證據的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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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證據加以固定和保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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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訴訟中申請,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mǎn)前7日。
2.仲裁中申請,應將證據提交基層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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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拍照、錄音、錄像、復制、鑒定、勘驗、制作筆錄。
證據的應用
?。ㄒ唬┳C明對象
1.證明對象的范圍
?。?)當事人主張的實(shí)體權益的法律事實(shí)。
?。?)當事人主張的程序法事實(shí)。
?。?)證據事實(shí)。
?。?)習慣、地方性法規。
2.不需要證明的事實(shí)
?。?)眾所周知的事實(shí);
?。?)自然規律及定理;
?。?)根據法律規定或已知事實(shí)和日常生活經(jīng)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shí);
?。?)已為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所確認的事實(shí);
?。?)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shí);
?。?)已為有效公正文書(shū)所證明的事實(sh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