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監理工程師復習資料: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
1.勘察人的違約
勘察人違約 | 發(fā)包人違約 |
■勘察文件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約定 ■勘察人轉包、違法分包或者未經(jīng)發(fā)包人同意擅自分包 ■勘察人未按合同計劃完成勘察,從而造成工程損失 ■勘察人無(wú)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勘察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wù) | ■發(fā)包人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勘察費用 ■發(fā)包人原因造成勘察停止 ■發(fā)包人無(wú)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發(fā)包人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wù) |
2.違約責任的承擔
勘察人違約責任 | 發(fā)包人違約責任 |
勘察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發(fā)包人損失等 整改通知 | 發(fā)包人應當承擔由于違約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周期延誤和勘察人損失等 暫??辈焱ㄖ?img src="/upload/resources/image/2020/10/21/476091_500x500.png" style="text-align: center; font-family: inherit;"/>解除合同通知 |
3.第三人造成的違約
■一方當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要直接找真正的責任方,如由于第三方原因導致乙方違約了,就由乙方先向甲方承擔責任,乙方之后再去找真正責任方追責)
■一方當事人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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