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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25 14: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實(sh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 以下簡(jiǎn)稱(chēng)《實(shí)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的規定, 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違反《實(shí)施辦法》的行為, 按照《實(shí)施辦法》法律責任各條款的規定, 分別予以責令退還土地、恢復地貌、責令停產(chǎn)、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沒(méi)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應當處以罰款的, 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墳墓、傾倒廢棄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礦等破壞土地資源的, 處以被破壞的土地面積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罰款。
二、未經(jīng)批準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磚瓦窯廠(chǎng)或者擅自擴大原批準的磚瓦窯廠(chǎng)用地范圍的, 處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罰款。
三、未經(jīng)批準占用耕地種果樹(shù)、建魚(yú)塘的, 處以所占用耕地面積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罰款。
四、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鄉( 鎮) 村企業(yè), 未經(jīng)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 非法占用土地, 情節較重的, 處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
五、買(mǎi)賣(mài)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 處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以非法所得30% 以下罰款。
六、上級機關(guān)或者其他單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 處以非法占用款數額10% 至30% 的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以非法占用款數額10% 以下罰款。
七、使用期滿(mǎn)拒不交回臨時(shí)用地的, 處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的罰款; 情節較輕的, 處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罰款。
罰款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 每日加收相當于罰款數額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三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wèn)題, 由市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條 本規定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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