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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3 13:59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即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mén)代表國家(出讓人)與土地使用者(受讓人)就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出讓事宜所達成的、明確相互問(wèn)權利義務(wù)關(guān)系的書(shū)面協(xié)議。
《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zhuān)瑧敽炗啎?shū)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mén)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法律特征: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依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的,政府作為合同中的出讓人,與用地人即合同中的受讓人地位平等,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讓合同才能成立。政府雖在合同中表達國家意志,但國家意志在合同中僅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對他方并不具有強制性。沒(méi)有受讓人的同意,國家的單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對他人產(chǎn)生約束力。出讓合同確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wù)關(guān)系,是由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共同簽訂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wù),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在于設定不動(dòng)產(chǎn)物權。
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政府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發(fā)生分離,由受讓人在支付出讓金的前提下,獲得部分土地所有權權能,實(shí)現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僅是民事合同,還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權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要式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lǐng)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只有在按規定辦理登記,領(lǐng)取土地使用證后才發(fā)生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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