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級建造師輔導資料: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第56條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法律行為主體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wù)的資格。自然人只有具備了民事權利能力,才能參加民事活動(dòng)?!睹穹ㄍ▌t》第九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shí)起到死亡時(shí)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wù)。”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獲得參與民事活動(dòng)的資格,但能不能運用這一資格,還受自然人的理智、認識能力等主觀(guān)條件制約。有民事權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2.行為內容合法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行為內容合法表現為不違反法律和社會(huì )公共利益、社會(huì )公德。行為內容合法首先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范相抵觸。其次,行為內容合法還包括行為人實(shí)施的民事行為不得違背社會(huì )公德,不得損害社會(huì )公共利益。
3.行為形式合法
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也就是行為人進(jìn)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凡屬要式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采用法律規定的特定形式才為合法,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為,則當事人在法律允許范圍選擇口頭形式、書(shū)面形式或其他形式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皆為合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