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重要知識點(diǎn)(13)
六十一、申請執行的期限如何確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shū),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wú)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shū),并附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shū)。申請強制執行,還須遵守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shí)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guān)訴訟時(shí)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這里的期間,從法律文書(shū)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shū)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shū)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shū)生效之日起計算。
六十二、執行過(guò)程中,當事人是否可以和解?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xié)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xié)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失效法律文書(shū)的執行。
六十三、仲裁庭有哪幾種組成形式?
仲裁庭是行使仲裁權的主體。在我國,仲裁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即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
六十四、仲裁庭形式如何確定?
當事人收到仲裁委員會(huì )的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后,應約定仲裁庭的組成形式,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間內加以確定。對于仲裁庭的組成形式,當事人既可以選擇合議仲裁庭,也可以選擇獨任仲裁庭。如果當事人沒(méi)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形式,則由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
六十五、合議仲裁庭仲裁員是怎樣產(chǎn)生的?
根據《仲裁法》,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六十六、獨任仲裁庭仲裁員是怎樣產(chǎn)生的?
獨任仲裁員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該獨任仲裁員。當事人沒(méi)有在規定期限內選定的,由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