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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4 16:37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圍堰頂高宜高出施工期間最高水位70cm,最低不應小于50cm,用于防御地下水的圍堰宜高出水位或地面20~40cm。
(2)圍堰的外形應適應水流排泄,大小不應壓縮流水斷面過(guò)多,以免壅水過(guò)高危害圍堰安全,以及影響通航、導流等。圍堰內形應適應基礎施工的要求,并留有適當的工作面積。堰身斷面尺寸應保證有足夠的強度和穩定性,使基坑開(kāi)挖后,圍堰不至發(fā)生破裂,滑動(dòng)或傾覆。
(3)圍堰要求防水嚴密,應盡量采取措施防止或減少滲漏,以減輕排水工作。對圍堰外圍邊坡的沖刷和筑圍堰后引起的河床的沖刷均應有防護措施。
(4)圍堰施工一般應安排在枯水期間進(jìn)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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