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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9 19:36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地基基礎設計時(shí),所采用的作用的最不利組合和相應的抗力限值應按下列規定:
當按地基承載力計算和地基變形計算以確定基礎底面積和埋深時(shí)應采用正常使用極限狀態(tài),相應的作用效應為標準組合和準永久組合的效應設計值。
在計算擋土墻、地基、斜坡的穩定和基礎抗浮穩定時(shí),采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作用的基本組合,但規定結構重要性系數γ0不應小于1.0,基本組合的效應設計值S中作用的分項系數均為1.0.
在根據材料性質(zhì)確定基礎或樁臺的高度、支擋結構截面,計算基礎或支擋結構內力、確定配筋和驗算材料強度時(shí),應按承載能力極限狀態(tài)采用作用的基本組合。此時(shí),S中包含相應作用的分項系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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