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級建造師水利水電:項目法人分包管理職責
水利建設工程的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得進(jìn)行工程分包。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將造成下游災害或嚴重影響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壩、泄洪建筑物、輸水建筑物、電站廠(chǎng)房和泵站等。主要建筑物的主體結構,由項目法人要求設計單位在設計文件或招標文件中明確。
在合同實(shí)施過(guò)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項目法人可向承包人推薦分包人:
?、儆捎谥卮笤O計變更導致施工方案重大變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
?、谟捎诔邪嗽?,導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無(wú)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任務(wù);
?、垌椖坑刑厥饧夹g(shù)要求、特殊工藝或涉及專(zhuān)利權保護的。
如承包人同意,則應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簽訂分包合同,并對該推薦分包人的行為負全部責任;如承包人拒絕,則可由承包人自行選擇分包人,但需經(jīng)項目法人書(shū)面認可。
如承包人無(wú)力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合同中的應急防汛、搶險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項目,項目法人經(jīng)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mén)同意,可根據工程技術(shù)、進(jìn)度的要求,對該應急防汛、搶險等項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項目法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額外費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條件的,承包人應負責因指定分包增加的相應費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與其分包工作有關(guān)的一切索賠、訴訟和損失賠償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對項目法人負責,承包人不對此承擔責任。職責劃分可由承包人與項目法人簽訂協(xié)議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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