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建設工程法規:仲裁裁決執行
一、仲裁裁決的執行效力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被執行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申請執行期間為兩年,自仲裁裁決書(shū)規定履行期限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起計算,分期履行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1日計算。
二、仲裁裁決的不予執行
1.沒(méi)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
2.仲裁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xié)議約定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wú)權仲裁;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
4.仲裁裁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shí)有索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的行為。
后果: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xié)議進(jìn)行仲裁,也可以訴訟(以前規定一筆勾銷(xiāo))
三、涉外仲裁的特別規定
?。ㄒ唬┥嫱庵俨玫幕绢?lèi)型
一方當事人是中國公司、另外一方是外國公司;
雙方當事人都是外國公司;涉及港澳臺的參照涉外案件處理。
(二)涉外仲裁機構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易仲裁委員會(huì )、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huì )
【注意】如果雙方自愿選擇國內的仲裁委員會(huì ),可以受理。
(三)涉外仲裁案件的證據、財產(chǎn)保全
涉外仲裁案件的財產(chǎn)、證據保全均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chǎn)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四)涉外仲裁案件裁決的執行
涉外仲裁委員會(huì )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chǎn)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規定,成員國要保證和承認任何公約成員國做出的仲裁裁決(我國從1987年4月22日起生效成為公約成員)


- ·二級建造師招標投標法
- ·二級建造師建筑工程第十四講施工進(jìn)度管理:施工進(jìn)度計劃編制
- ·二級建造師法規第四章勞動(dòng)合同及權益保護制度:勞動(dòng)保護的規定
- ·2019二建工程法規考前核心知識點(diǎn):編制安全技術(shù)措施等
- ·2019二建工程法規考前核心知識點(diǎn):承攬合同
- ·2019二建工程法規考前核心知識點(diǎn):施工許可證的申請主體
- ·二建解決工程糾紛法律制度高頻考點(diǎn):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
- ·二建解決工程糾紛法律制度高頻考點(diǎn):證據的保全和應用
- ·二建建設工程質(zhì)量法律制度高頻考點(diǎn):竣工驗收的主體和法定條件
- ·二建建設工程質(zhì)量法律制度高頻考點(diǎn):施工質(zhì)量檢驗和返修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