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點(diǎn):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1、發(fā)包人應承擔的賠償損失:
(1)未及時(shí)檢查隱蔽工程造成的損失;(2)未按照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等造成的損失;(3)因發(fā)包人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造成的損失;(4)提供圖紙或者技術(shù)要求不合理且怠于答復等造成的損失;(5)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的損失;(6)要求壓縮合同約定工期造成的損失;(7)驗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賠償損失:
(1)轉讓、出借資質(zhì)證書(shū)等造成的損失;(2)轉包、違法分包造成的損失;(3)偷工減料等造成的損失;(4)與監理單位串通造成的損失;(5)不履行保修義務(wù)造成的損失;(6)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7)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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