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級建造師法規知識點(diǎn):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民法通則》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mǎn)或者代理事務(w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制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制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guān)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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