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市政工程:圍堰施工的一般規定
1.圍堰高度應高出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最高水位(包括浪高)0.5~0.7m。
2.圍堰外形還應考慮水域的水深,以及流速增大引起水流對圍堰、河床的集中沖刷,對航道、導流的影響。
3.圍堰要求防水嚴密,減少滲漏。
4.堰體外坡面有受沖刷危險時(shí),應在外坡面設置防沖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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