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水利水電:禁止性規定和限制性規定
禁止性規定如《水法》第37條規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dòng)。”
根據《防洪法》第21條的規定,河道管理范圍按有堤防和無(wú)堤防兩種情況而有所不同。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和堤防及護堤地;無(wú)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
限制性規定如《水法》第38條規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guān)的技術(shù)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guān)規定報經(jīng)有關(guān)水行政主管部門(mén)審查同意。”
《水法》第43條規定:“國家對水工程實(shí)施保護。國家所有的水工程應當按照國務(wù)院的規定劃定工程管理和保護范圍。
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dò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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