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二建工程法規:訴訟當事人和代理人
一、當事人訴訟
當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和第三人;(注意狹義和廣義)
【區別】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證人、鑒定人和勘驗人。
【注意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shū)的部分或全部?jì)热蒎e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和調解書(shū)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注意2】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méi)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guān)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wù)。
二、訴訟代理人
建設工程中最為常見(jiàn)的是委托代理人。
可以作為委托代理人的有: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wù)工作者;
?。?)當事人的近親屬或工作人員;
?。?)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guān)社會(huì )團體推薦的公民。
【注意】訴訟代理人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jìn)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等情況,必須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全權代理”無(wú)效(代理人不能全權代理做重大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