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審理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應當事人的請求,通過(guò)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dòng)。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了行政機關(guān)具體行政行為受司法監督的限度,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獲得司法救濟的范圍。
二、行政案件的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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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shí)根據;(4)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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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期間,除該法規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除涉及國家秘密、個(gè)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外,人民法院應當公開(kāi)審理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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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jīng)過(guò)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就行政案件作出如下判決:
1.認為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判決撤銷(xiāo)或者部分撤銷(xiāo),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職權的;(5)濫用職權的。
3.認為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判決其在一定限期內履行。
4.認定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即同類(lèi)型的行政處罰畸輕畸重,明顯的不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5.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依法不能成立,直接判決否定原告的訴訟請求。
6.通過(guò)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確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或違法的判決。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1 5日內提起上訴;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shū)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二審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對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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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guān)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guān)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對應當歸還的罰款或者應當給付的賠償金,通知銀行從該行政機關(guān)的賬戶(hù)內劃撥;(2)在規定期限內不執行的,從期滿(mǎn)之日起,對該行政機關(guān)按日處50元至100元的罰款;(3)向該行政機關(guān)的上一級行政機關(guān)或者監察、人事機關(guān)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guān),根據有關(guān)規定進(jìn)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