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
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
賠償損失,是指合同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wù)而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依法或依據合同約定賠償對方所蒙受損失的一種違約責任形式。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或者履行合同義務(wù)不符合約定,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具有以下特征:(1)賠償損失是合同違約方違反合同義務(wù)所產(chǎn)生的責任形式。(2)賠償損失具有補償性,是強制違約方給非違約方所受損失的一種補償。(3)賠償損失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訂立合同時(shí),可以預先約定對違約的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或者直接約定違約方付給非違約方一定數額的金錢(qián)。當事人也可以事先約定免責的條款。(4)賠償損失以賠償非違約方實(shí)際遭受的全部損害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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