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案件采用普通程序或者簡(jiǎn)易程序來(lái)審理。采用普通程序審理仲裁案件,由3名仲裁員組成合議仲裁庭;采用簡(jiǎn)易程序審理仲裁案件,由1名仲裁員組成獨任仲裁庭。但是,經(jīng)當事人協(xié)商達成一致,應當采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也可以采用簡(jiǎn)易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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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由3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應當各自選定1名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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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約定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沒(méi)有在仲裁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huì )主任指定。
避申請,應當說(shuō)明理由,在首次開(kāi)庭前提出?;乇苁掠稍谑状伍_(kāi)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kāi)庭結束前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