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民事訴訟的法院管轄
民事一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問(wèn)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案件的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和管轄權轉移。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有權針對人民法院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提出管轄權異議,這是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
(一)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zhì)、影響和訴訟標的金額等來(lái)確定級別管轄。在實(shí)踐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往往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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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轄,就是按照各人民法院的轄區范圍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guān)系,劃分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審判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級別管轄則是確定民事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就是說(shuō),級別管轄是確定縱向的審判分工,地域管轄是確定橫向的審判分工。地域管轄主要包括如下幾種情況:
1.一般地域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3.專(zhuān)屬管轄
4.協(xié)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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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移送管轄
2.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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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管轄權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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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wú)管轄權的主張?!睹袷略V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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