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涉外仲裁案件裁決的執行
涉外仲裁案件裁決的執行
《仲裁法》規定,涉外仲裁委員會(huì )作出的發(fā)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chǎn)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lǐng)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規定,成員國要保證和承認任何公約成員國做出的仲裁裁決。我國1986年12月加入該公約,1987年4月22日該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該公約目前已有140多個(gè)締約國家和地區,外國執行中國的涉外裁決將依據該公約規定的條件辦理。在執行程序上各國依其國內法律的規定,但對裁決的審查都限于該公約第5條規定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