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shí)施細則》及有關(guān)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使用計量器具中違反計量法律、法規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1)社會(huì )公用計量標準和部門(mén)、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各項最高計量標準,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的或超過(guò)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經(jīng)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 000元以下罰款。
(2)屬于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超過(guò)檢定周期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經(jīng)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
(3)屬于非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未按照規定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有權對社會(huì )開(kāi)展檢定工作的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200元以下罰款;經(jīng)檢定不合格而繼續使用的,責令其停止使用,可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4)在經(jīng)銷(xiāo)活動(dòng)中,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計量器具的,沒(méi)收該計量器具。
(5)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méi)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 000元以下罰款。
(6)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或者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偽造數據,給國家或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沒(méi)收計量器具和全部違法所得,可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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