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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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后,能否產(chǎn)生法律效力,能否產(chǎn)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合同不能產(chǎn)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shí)
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shí),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shí)反映其內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shí)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dòng)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shí)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shí),并不絕對導致合同一律無(wú)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huì )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huì )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wù)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huì )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shí)。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上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將其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時(shí),便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不具備這些形式要件,合同不能生效。當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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