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w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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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權利
?。?)對建設用地上的物享有所有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屬于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但有相反證據證明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shū)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gu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附著(zhù)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
?。?)獲得補償的權利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mǎn)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2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dòng)產(chǎn)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住宅用地期滿(mǎn)續期的權利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mǎn)的,自動(dòng)續期。這個(gè)權利確保了住宅不因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mǎn)而必然喪失。
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mǎn)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dòng)產(chǎn)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méi)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2.義務(wù)
?。?)履約的義務(wù)
采取招標、拍賣(mài)、協(xié)議等出讓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shū)面形式訂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負有履約的義務(wù)。
?。?)支付出讓金的義務(wù)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支付出讓金等費用。
?。?)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的義務(wù)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jīng)有關(guān)行政主管部門(mén)批準。
?。?)登記的義務(wù)
1)設立登記的義務(wù)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shí)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發(fā)放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shū)。
2)變更登記的義務(wù)
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注銷(xiāo)登記的義務(wù)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shí)辦理注銷(xiāo)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sh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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