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建筑物及地上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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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méi)有過(guò)錯的除外。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也適用上述規定,而且如果是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被告黑龍江省某市某銀行于l980年在該市建設一幢3層磚混結構樓房作為員工宿舍,三樓屋面建有磚砌花格女兒墻,年久失修,曾于l991年10月間因居民曬被子倒塌過(guò)一小段,但未引起被告重視。l992年1月28日,原告程某(8歲)隨父母到居住在該樓的祖母家中,在院中玩耍,恰逢該女兒墻倒塌,被掉下的磚塊砸中頭部,當即昏迷。經(jīng)搶救并數次治療,被診斷為甲級重傷。程某之父與被告交涉請求賠償,被告聲稱(chēng)不應由自己承擔責任,于是原告訴至法院。人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用花格磚砌方式建女兒墻是不安全、不符合規范設計要求的建筑物,據此被告無(wú)法證明自己沒(méi)有過(guò)錯,構成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故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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