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知識: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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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法規中對于土地使用權的期限,是分別不同種類(lèi)的土地使用權進(jìn)行規定。通過(guò)土地劃撥及鄉(鎮)村建設用地程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無(wú)期限的。通過(guò)這種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人,除了法律規定的使土地使用權消滅的原因外,可以無(wú)期限地使用土地。
通過(guò)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的規定,按照土地的不同用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
?。?)居住用地70年;
?。?)工業(yè)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商業(yè)、旅游、娛樂(lè )用地40年;
?。?)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每一塊土地的實(shí)際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內,由出讓方和受讓方雙方商定。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的,當事人應當采取書(shū)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合同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gu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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