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二級建造師法規:禁止投標人實(shí)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
一、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jià)。
下列行為均屬于投標人串通投標報價(jià):
?。ㄒ唬┩稑巳酥g相互約定抬高或降低投標報價(jià);
?。ǘ┩稑巳酥g相互約定,在招標項目中分別以高、中、低價(jià)位報價(jià);
?。ㄈ┩稑巳酥g先進(jìn)行內部競價(jià),內定中標人,然后再參加投標;
?。ㄋ模┩稑巳酥g其他串通投標報價(jià)行為。
二、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
下列行為均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
?。ㄒ唬┱袠巳嗽陂_(kāi)標前開(kāi)啟投標文件,并將投標情況告知其他投標人,或者協(xié)助投標人撤換投標文件,更改報價(jià);
?。ǘ┱袠巳讼蛲稑巳诵孤稑说?;
?。ㄈ┱袠巳伺c投標人商定,投標時(shí)壓低或抬高標價(jià),中標后再給投標人或招標人額外補償;
?。ㄋ模┱袠巳祟A先內定中標人;
?。ㄎ澹┢渌ㄍ稑诵袨?。
三、以向招標人或者評委會(huì )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投標人以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是嚴重違背招標投標法基本原則的違法行為,對其他投標人是不公平的。投標人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的法律后果是中標無(wú)效,有關(guān)責任人和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報價(jià)競標
《招標投標法》第33條規定,“投標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報價(jià)競標”。在這里,所謂“成本”,應指投標人的個(gè)別成本,該成本一般應根據投標人的企業(yè)定額測定。
五、以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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