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二級建造師法規考點(diǎn)
2020年二級建造師報名在即,考生們都在積極備考,但有許多考生可能在這個(gè)階段會(huì )不知從何下手來(lái)進(jìn)行學(xué)習,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二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及相關(guān)知識》的一些考點(diǎn),希望對考生們有所幫助。
承攬合同
按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特征
1.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
2.承攬人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shù)和勞力完成所承攬的工作;
(1)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承攬人將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經(jīng)定作人的同意的,承攬人應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第三人不負責);
(3)有權將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對完成結果向定作人負責。
3.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二、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wù)
承攬合同屬于雙務(wù)合同,承攬人和定作人都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wù)。
(一)承攬人的義務(wù)
1.按約定完成承攬工作的義務(wù);
2.材料檢驗的義務(wù):無(wú)論材料由誰(shuí)提供均由承攬人負責檢驗,且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材料及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義務(wù):未經(jīng)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制品或者技術(shù)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義務(wù);
5.交付符合質(zhì)量要求的工作成果的義務(wù):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定作人的義務(wù)
1.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和協(xié)助承攬人完成工作;
2.支付報酬;
3.依法賠償損失;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要賠償。
4.驗收工作成果。
三、承攬合同的解除
1.承攬人的法定解除權
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助義務(wù)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經(jīng)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解除合同。
2.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權
承攬人將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經(jīng)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解除合同。
3.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權
定作人可以隨時(shí)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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