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建設工程法規復習資料——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
一、起訴
提起行政訴訟應符合以下條件:
?。?)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有明確的被告;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shí)根據;
?。?)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的期限:
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shū)之日起l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guān)逾期不做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mǎn)之日起l5日內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gè)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起訴應以書(shū)面形式進(jìn)行。
二、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后應當在7日內審查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三、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l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為的有關(guān)材料,并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四、開(kāi)庭審理
?。?)維持原判
?。?)撤銷(xiāo)判決
?。?)履行判決
?。?)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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