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法規要點(diǎn):掌握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根據《民法通則》第54條規定,所謂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wù)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不同于民事行為。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以發(fā)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而進(jìn)行的行為。民事行為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就發(fā)生法律效力,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如果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生效條件,將自始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也即不能轉化為民事法律行為。
二、民事法律行為的分類(lèi)
民事法律行為有多種分類(lèi)方法,這里僅介紹兩種常見(jiàn)的分類(lèi)。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所需的意思表示的構成,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單方法律行為,
單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
例如,合同當事人一方就可變更、可撤銷(xiāo)合同依法行使變更、撤銷(xiāo)權的行為,不需要經(jīng)過(guò)對方當事人同意就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
2.雙方法律行為
雙方法律行為是指基于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夠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為。在實(shí)踐中,民事法律行為絕大多數都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雙方法律行為則更多的表現為合同的設立、變更、終止等行為。
(二)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根據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必須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為可分為以下兩種:
1.要式法律行為
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規定應當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為?!睹穹ㄍ▌t》第56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取書(shū)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是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例如,根據《合同法》第270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shū)面形式。因此,訂立建設工程合同的行為,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2.不要式法律行為
不要式法律行為指法律沒(méi)有規定特定形式,當事人選擇采用書(shū)面、口頭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盡管《合同法》第270條對建設工程合同的形式作出了規定,使得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成為了要式民事行為,但是,《合同法》第36條同時(shí)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shū)而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shū)面形式但一方已經(jīng)履行主要義務(wù),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般而言,行為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只能實(shí)施與其意思能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而在能力范圍之外的行為,除經(jīng)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外,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純獲利益的行為不受該條件的限制。
對于法人,要求其所為的民事法律行為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
(二)意思表示真實(shí)
意思表示真實(shí)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效果意思與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存認識錯誤、欺詐、脅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與效果意思不一致。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實(shí)的行為也不是必然的無(wú)效行為,因其導致意思不真實(shí)的原因不同,可能會(huì )發(fā)生無(wú)效或者被撤銷(xiāo)的法律后果。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huì )公共利益
這種要求表現在三個(gè)方面:
1.標的合法。
2.形式合法。
3.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 ·一級建造師建設法規高頻考點(diǎn):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wù)
- ·一級建造師建設法規高頻考點(diǎn):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 ·一級建造師建設法規高頻考點(diǎn):代理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種類(lèi)
- ·2016一建法規重點(diǎn):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權利、義務(wù)及法律責任
- ·2016一建法規重點(diǎn):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和終止
- ·2016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復習資料:建設工程代理制度
- ·2015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核心考點(diǎn):建設工程法律責任分類(lèi)
- ·2015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核心考點(diǎn):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 ·2015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核心考點(diǎn):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合同
- ·2015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核心考點(diǎn):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