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調查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生產(chǎn)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事故調查工作不負責任,致使事故調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護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或者借機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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