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監理知識:項目監理機構接到合同爭議后的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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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調查和取證,及時(shí)了解合同爭議的全部情況。
2、及時(shí)與合同爭議的雙方進(jìn)行磋商。
3、在項目監理機構提出調解方案后,由總監理工程師進(jìn)行爭議調解。
4、當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時(shí),總監理工程師應在承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提出處理該合同爭議的意見(jiàn),
5、在爭議調解過(guò)程中,除已達到了承包合同規定的暫停履行合同的條件之外,項目監理機構應要求承包合同的雙方繼續履行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