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建設工程監理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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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理論與法規:建設工程監理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單位
《建筑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實(shí)行監理的工程,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zhì)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實(shí)施監理。工程監理的行為主體是工程監理單位。
工程監理不同于政府主管部門(mén)的監督管理。后者屬于行政性監督管理,其行為主體是政府主管部門(mén)。同樣,建設單位自行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或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監督管理都不是工程監理。
【監管】≠【監督】≠【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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